在談判會議期間,在中國NGO自然之友等主要民間組織籌備下,中國多個民間組織在會議週邊進行一個以中國公民社會低碳行動為主題的民間會議,主要分享各團體在推動低碳、低空調、無車日、協助減災等行動。會議之後,有近60家民間組織發表了一份共同氣候立場聲明,呼籲世界各國積極面對氣候變遷的挑戰,在天津談判,甚或坎昆會議上能解決問題。聲明中比較重要的,應該就是要求已開發國家兌現要給貧窮國家的氣候調適資金承諾,並以公共資金為主,私有與市場資金為輔。
(中國大多非營利推展公共事務的民間組織,並無法取得NGO的法律地位,因此在這邊以"民間組織"來泛稱。)
天津氣候談判中國公民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立場
氣候變化已成為全人類面臨的最大挑戰。
全球範圍內頻發的極端天氣事件和肆虐氣候災害,正導致疾病蔓延、糧食減產甚至絕收,很多人被迫流離失所,貧困日益加劇。
中國也正在遭受氣候變化的威脅。
2010年春天,中國西南五省遭遇的歷史罕見特大干旱使上千萬人重新陷入貧困,而緊隨其後從南至北的洪澇災害所造成的損失亦為十年之最。
在過去50年裡,中國的平均氣溫升幅快於全球或北半球同期,達1.1攝氏度;中國西部82%的冰川正在退縮;到21世紀後半期,中國一些主要農作物年產量最多可下降37%。 同時,水資源供需矛盾將帶來更多生存壓力。
儘管當前全球氣候談判進展依舊緩慢,無力的減排承諾令公眾失望,但在國家內部,各國已開始進行或有意願進行低碳發展的嘗試。 不可持續的生產與生活方式,必將被未來社會淘汰;只有綠色、清潔的低碳競爭力、切實有效的適應措施,才能促進全球經濟社會發展,為人類帶來持久的福祉。
中國已經行動起來。
中國政府由溫家寶總理擔任組長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領導小組,頒布了一系列推動循環經濟、植樹造林、節能環保產業等領域的政策,並提出了到2020年單位GDP碳排放強度在2005年基礎上減少40-45%的目標。 同時,中國正在編制第二次氣候變化的國家評估報告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國家戰略,在農業、森林、海岸帶、水資源等多方面建立災害預警機制,完善生態脆弱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增強適應能力。
中國公民社會也一直在各自的工作領域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內容涵蓋了公共宣傳倡導、推進公民行動、提供政策建議、參與政策制定、監督政策執行、推動排放信息公開、監督企業排放行為、為貧困和脆弱地區提供適應方案、參與低碳城市試點建設、保護生態系統等。
中國是目前碳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但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也遭受著嚴重的氣候變化影響,作為中國的公民社會,我們希望中國政府在全球共同應對氣候變化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尤其應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工作,加強在減緩和適應方面的戰略研究和規劃,把握新的發展機遇,率先走向低碳發展之路,奔向綠色未來。
氣候變化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其解決需要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需要每個人的積極行動。 中國公民社會呼籲各國政府和公眾行動起來,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挑戰!
我們呼籲各國政府:
1. 共同行動
在平等合作中探索全球低碳型可持續發展,調整能源結構,提高能效,大力發展太陽能、風能等新型能源,加大技術研發和資金投入,迅速降低低碳能源的成本,創造綠色就業機會。
2. 關注脆弱人群和地區
必須積極調整扶貧預警防災減災保險政策,減輕氣候變化對生態脆弱地區以及貧困人口的影響;提升貧困人口、弱勢群體和脆弱地區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和條件。
3. 發揮高碳排放人群的表率作用
通過意識倡導、經濟、立法、技術改進等手段,從能耗和碳排放高於世界平均水平的人群開始,促進公眾向可持續生活方式的轉變。
4. 完善透明度監督
通過國際合作和公眾參與,完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收集的體係以及數據監督的製度。
5. 制定公平的政策和市場手段
應充分考慮社會公平的原則,並積極創造節能減排的市場激勵,為企業(private sector)的低碳轉型提供政策支持。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來達到更有效減排的結果。
6. 全面考察環境影響
預防和緩解氣候變化應對政策、市場機制和技術手段對本地社會、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 避免在氣候變化減緩及節能減排行動中,產生新的環境問題。
7. 支持公民社會行動和監督
應保障並鼓勵公眾和民間團體參與應對氣候變化政策的製定以及實施過程的監督。 社會各方,包括政府、媒體、企業,要更加積極地提供資源支持公眾、民間團體和青年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的過程中,尤其在宣傳倡導、 教育、政策制定實施和監督、能力發展、創新實踐等領域。
關於國際談判:
1.為了避免最嚴重的氣候變化災難,各國政府應該在堅持公約和議定書基本框架下, 在科學的基礎上,制定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和明確責任分配。
2. 從公平和歷史責任的角度出發,發達國家須主動承擔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責任,接受全球碳排放空間有限的現實,率先大幅度減排,並保證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和轉型所需要的排放空間。 發達國家必須承諾在202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至少減少40%,其中絕大多數應當在其本土執行,並規定出本土減排和通過市場機制海外減排的明確比例。
3. 在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前提下,發達國家必須採取資金支持、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支持等措施,幫助發展中國家更好地減緩和適應全球氣候變化。 在獲得來自發達國家有效援助的同時,發展中國家應當自主制定本國的排放控制指標,積極主動地在本國內系統地實施減緩、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以實現低碳發展模式。 發展中國家之間也應加強合作應對氣候變化。
4.國際社會應一起努力,以信任為基礎,將對氣候變化緊迫性的認識轉化為切實有效的行動,盡快達成一個真正公平、公正、並有法律約束力以及惠及貧困國家和弱勢人群的全球協議。 發達國家應加快落實資金承諾,保證額外、充足、可預測的資金援助和技術轉移,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能力建設,提高廣大發展中國家尤其是脆弱性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氣候資金應以公共資金為主,來自市場和私營部門的資金只能起到補充作用。